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5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5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