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0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