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6-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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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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