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分別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十人至十二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派兼之;餘由本部就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