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業務需要,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本部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事項。二、關於本部各單位對於法令適用疑義之提案審議事項。三、關於本部年度…
-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分別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十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
- 第4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
- 第5條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 第6條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7條本部各單位對於擬提本會審議或報告之案件,應擬具提案表,併同相關資料,於簽奉部長或政務次長核可後移送本會。
- 第8條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 第9條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審議案件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 第10條本會決議事項,送還提案單位簽陳政務次長核處。
- 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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