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各該機關依職務代理程序指派人員代理出席。但由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均應由本人出席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