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擬定,報考選部核定後實施。
有關訓練費用退還標準如下:
一、開訓前申請退訓者,訓練費用退還。
二、受訓時數未達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退還二分之一。
三、受訓時數超過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退費事宜由考選部、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負責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8-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