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
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
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