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13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六十分為及格。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