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免試科目為建築環境控制。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免試科目為建築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免試科目為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