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相關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母法 第1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但法規名稱為應試科目名稱之一部分者,得隨時配合法規名稱之修正為之,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