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報名各種考試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其應繳交之文件正本為外文者,應譯成中文。外文正本及譯本均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驗證或認證,或經公證人認證。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外國人報名各種考試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其應繳交之文件正本應為中文或英文,為其他語文者,應譯成中文或英文。文件正本及譯本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或文件正本發給國外交領事相關機構之驗證或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