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