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相關法規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