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公致身心障礙。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致身心障礙,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