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前項口試,三等考試以集體口試行之,四等考試以個別口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