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