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衛生福利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