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政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