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任(派)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