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一、高科技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二、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