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十八歲,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