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類科組筆試成績,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
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內。
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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