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本考試五等考試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