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7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