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5條 各用人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設置類科,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並由考選部邀請學者專家、分發機關及相關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一、職務內涵與專門職業證書之執業範圍相當者。二、職務內涵與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利有關係者。三、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單位之合宜性。經審核准予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能應考之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