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且無第十二條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本法第二條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開競爭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