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8條 法規: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