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