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