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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
一般性考試目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6條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6條
法規: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6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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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經核准之應考人,於考試前發現其學經歷與規定不合或有不實時,應即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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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舉行各種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指派熟悉試務人員若干人為應考資格審查人(以下簡稱審查人),擔任該次考試應考資格…
第3條
審查人應就應考人所繳下列費件,詳為審查:一、報名履歷表所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送繳證件記載是否一…
第4條
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
第5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經核准之應考人,於考試前發現其學經歷與規定不合或有不實時,應即撤銷其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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