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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經核准之應考人,於考試前發現其學經歷與規定不合或有不實時,應即撤銷其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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