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7條 法規: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7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應於申請期間截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十日。經核准閱覽試卷之應考人,應依試務機關通知之指定期日及閱覽場所進行閱覽試卷。前項通知得以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為之。應考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至閱覽場所閱覽試卷時,至遲應於前三日通知試務機關,另行指定期日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