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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如有特殊需要,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考選部審查通過者,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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