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7條 法規: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7條 審查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查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