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5條 法規: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5條 送審之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成績單、經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