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3條 法規: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3條 送審之學歷證明,應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