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11條 法規: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1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