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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
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
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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