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7~30條(共 4 條)
閱畢成績之查驗,由考選部統計室依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
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
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在規定期間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處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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