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依節次進行…
- 第19條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高感度、低感度灰階值之設定由考選部定之。單選題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
- 第19-2條單選題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複選題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
- 第20條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
- 第21條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應列…
- 第22條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得分總和計算之。
- 第23條試卷答案讀入後,燒製光碟,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試委員長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
- 第24條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前,資訊處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題庫管理處核對各科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誤後,始得進行閱卷。用電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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