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試法 第3條 法規:監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4-2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一、試卷之彌封。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四、試卷之點封。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