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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考選部
一般性考試目
監場規則
第19條
監場規則 第19條
法規:
監場規則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9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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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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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室內舉行之考試,監場人員就應考人提出之試題相關疑義,應即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處理,不得逕予回答。
第14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各節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監場人員應逐一驗收…
第15條
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
第16條
應考人因違反試場規則應即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遭扣考之應考…
第17條
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除依相關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外,監場人員應報請辦理試務機關依法告發…
第18條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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