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第18條 法規:監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8條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