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保管辦法 第5條 法規:試卷保管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5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各機關、學校、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