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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卷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採線上閱卷經掃描後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暨電腦化測驗應考人作答紀錄及分數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刪除;必要時,得延後銷毀刪除或另予處理。
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刪除紀錄,應列冊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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