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場內。入闈時,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前項不得攜帶之器材及設備,應於進入闈場前,交由一樓駐衛警保管,並填列切結書,經安檢人員檢查後始得進入闈場。入闈前私人物品不得先行攜入闈內;入闈期間闈外物品除經題務組組長同意外,不得送入闈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