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3條 試卷遇有裁割或污損,經查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事後並應統一由試務處卷務組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