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試務工作人員發現有將不同考試等別、科別、科目、節次或座號之試卷誤發交應考人作答之情形時,應即報告試區主任更正,其不及當場更正者,應於考試後依權責程序更正。
其有影響閱卷評分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標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
試卷更正後,應統一由該試區卷務組依程序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