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2條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應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關因素,通知所有或部分考區、試區延期或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